06-21李思萌律师 31 0
三个人合伙开公司,股权平分,一人33.3%,意气风发。两年后其中一个人要退出,另外两个想继续做。翻开章程一看,退出机制那一栏是空的。表决权怎么分配,没说。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,没写。退出的价格怎么算,完全没有约定。
三个人从会议室吵到微信群里,再从微信群吵到各自请律师。后来他们找到我的时候,已经在互相发律师函了。那份章程是他们注册公司时从网上下载的模板,一个字都没改过。
这不是我第一次见到这种情况。做杭州公司法律顾问这些年,这类场景反复出现,剧情几乎一模一样——创业初期大家感情好,觉得写退出条款不吉利,像是在结婚当天签离婚协议。等到真要“离婚”那天,才发现手里连一份能用的协议都没有。
我办公室书架上有一本活页夹,里面按年份排着这些年经手过的股权结构调整记录。最早的那一页是2014年的,纸张边缘已经发黄,上面用蓝色圆珠笔写着三个要点:表决权回避、优先购买权、估值方法。这三个词后来被我写进过无数份章程修正案里。不是法条规定的标配,是现实中打官司打出来的血泪教训。
那个三个人的案子,后来我花了将近一周时间跟他们分别谈。先跟想退出的那位谈,他想拿钱走人,而且觉得自己三年来投入的精力折算成现金应该值一大笔。再跟另外两位谈,他们觉得公司现在账上没什么钱,业务刚起步,能给的就是按出资额退回去,一分不多。双方的心理预期之间隔了一条钱塘江。
如果章程里提前约定了退出估值方式,这场谈判根本不需要我介入。按约定算就行了。但正是因为什么都没写,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尺度衡量“公平”,而每个人心里的公平都不一样。
我后来帮他们补了一份章程修正案,里面加了三条。第一条,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,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,行使期限和通知方式写得清清楚楚。第二条,表决权回避——当股东与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,该股东不参与表决。第三条最核心,退出时的估值公式:如果公司上一年度有审计报告,以审计净资产为基准,上浮不超过15%作为退出价格的计算依据,没有审计报告的话,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准。
就这三条,把他们从一场几乎必然的法庭对峙里拉了出来。后来想退出的那位按约定价格拿到了钱,另外两位继续经营。公司现在还活着,去年营业额过了五千万。那位退出的合伙人后来有一次在微信上跟我说,如果当初有这个章程,他们连架都不会吵。
很多人以为股权退出机制是给“散伙”准备的。这是一种误解。退出机制不是诅咒,是保险。你买火灾险不意味着你希望房子着火,你写退出条款也不意味着你盼着合伙人散伙。它只是在最坏的情况发生之前,把解决问题的路径提前画好。
还有一种更隐蔽的风险。不是退出,是被迫留下。
去年有个做软件开发的杭州公司,两个技术合伙人持股各占40%,一个市场合伙人占20%。市场合伙人两年后完全不管公司业务了,拿着股份不参与经营也不转让,每年坐等分红。另外两位技术合伙人拼死拼活把公司估值做到大几千万,却要分利润给一个不再贡献的人。他们想买断他的股份,但章程里没有强制收购条款,对方开了一个远高于市场水平的价格。
这事最后也闹到了谈判桌上。僵局持续了将近半年。如果章程里有一条“持续不参与经营的股东,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,可要求其以合理价格转让股权”,这半年就不会浪费在这里。
这些案子让我养成了一个习惯。每次接新的杭州公司法律顾问客户,第一件事不是审合同,是翻章程。翻到股东权利义务那一章,看有没有表决权回避。翻到股权转让那一章,看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估值方式。翻到公司解散那一章,看僵局时有没有破解机制。
大多数时候,什么都没有。
有时候客户会问我,李律师,公司刚成立,现在就写这些是不是太早了。我的回答通常是一样的:这些条款真正发挥作用的时候,往往是你最不希望它们发挥作用的时候。那时候再写,已经晚了。
在杭州做企业法律顾问和在别的城市做,有一点很不一样。杭州创业氛围浓,滨江、余杭、西湖区到处都是初创公司,很多合伙人之间是同学、前同事、老乡。这种熟人创业有一个共同特点:契约意识被情感覆盖。大家觉得凭信任就行,白纸黑字反而显得生分。
但法律不认信任,只认约定。没有约定,出了事就是按公司法的默认规则来——而默认规则未必符合你的实际情况。
我经手过一个印象很深的案子。不是股权纠纷,是一个旁证。一家做电商的公司,合伙人是大学室友,感情好到什么程度,连工资都不签劳动合同,说“我们兄弟之间不需要这些”。后来公司估值上去,其中一个人被投资人看中要单飞,另一个才发现自己手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杠杆可以用。劳动合同没有,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没有,股权代持协议也没有。他跟我说,“我以为我们是合伙人,他当我是员工”。
这句话我记了很久。杭州公司法律顾问这个职业,很多时候不是帮客户打赢官司,是在他们签下名字之前,把最坏的结果推演给他们看。退出机制就是这种推演的结果之一。它不吉利吗?我觉得没有退出机制才是真正的不吉利——意味着一旦出事,你们连体面分手的机会都没有。